1 定义 |
1.1 托运人,订舱单、提单等运输单据上载明的托运人,包括货物所有权人、报关单上载明的经营单位/发货单位。
1.2 订舱人,委托青岛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订舱的托运人或其货运代理人。
1.3 青岛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包括其分支机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以及经其许可的中远集团其他成员公司,简称青岛中货。
1.4 化学品,各种化学元素、由化学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和混合物,无论是天然的还是人造/人工合成。
1.5 危险货物,所有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环境危害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1.6 订舱,托运人/订舱人委托青岛中货向承运人申请舱位、出运货物。
1.7 瞒报,托运人/订舱人在委托订舱出运货物时,无论其是否存在主观故意,隐瞒/遗漏/未披露或者错误申报货物的危险品性质的行为。
1.8 安全管理规定,包括货物运输/装卸/储存等环节涉及到的所有生效的国际公约、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规章规定、承运人的要求/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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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适用范围 |
2.1 委托青岛中货订舱出运集装箱货物的,适用本规则。
2.2 托运人/订舱人自其向青岛中货发送订舱委托时即受本规则约束,应满足安全管理规定、本规则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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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严格责任 |
3.1 按照安全管理规定,托运人对其化学品、危险货物负有严格责任。
3.2 订舱人对托运人订舱托运化学品、危险货物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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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订舱 |
4.1 托运人/订舱人发送订舱委托时,应提供托运人的详细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等联系方式。
4.2 托运人/订舱人发送订舱委托时,应注明货物是否为化学品,化学品货物应以纸质和电子单证形式提供货物的中英文技术名称、技术资料、MSDS或化学品文摘表号CAS No.。
4.3 对使用缩写英文字母描述的货物,托运人/订舱人应提供正确、详细的中文及英文名称。
4.4 托运人/订舱人应提供完整准确的货物描述,不得使用通称、简称。
4.5 托运人/订舱人订舱出运危险货物的,应提供以下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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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4.4.2 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4.4.3 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
4.4.4 中文MSDS(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限于未在青岛海事局备案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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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订舱确认 |
5.1 青岛中货无法直接确认的化学品、危险货物,托运人/订舱人应提供以下任一权威机构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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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 (青岛市延安三路218号 TEL:0532-83786581)
上海化工研究院检测中心(上海市云岭东路345号化学工程楼6楼 TEL:021-52802587)
交通部危险货物运输咨询中心(大连危险货物运输研究中心)(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25号 TEL:0411-82629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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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青岛中货不认可托运人/订舱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证明的,有权不接受其订舱委托。
5.3 青岛中货经承运人同意接受订舱的,将向托运人/订舱人发送订舱确认/入货通知或者类似通知,上述单证是青岛中货与托运人/订舱人建立货运代理关系,以及代表承运人与托运人/订舱人建立运输合同关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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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申报及更改 |
6.1 托运人/订舱人委托青岛中货向海事部门进行化学品、危险货物申报的,应在船舶抵港前3个工作日提供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及附件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正本单证,以及托运单。
6.2 青岛中货可要求托运人/订舱人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证明该票货物的中文名称。
6.3 托运人/订舱人提出货名等更改申请的应提交青岛中货规定格式的保函原件和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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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处罚 |
7.1 托运人/订舱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以及本规则的,除承担有关装卸费、装拆箱费、堆存费、集装箱使用费、操作费、处理费、政府部门/码头当局罚款、承运人应收取/加收的海运费外,并在不影响承运人/青岛中货采取任何处置措施的情况下,还应按以下要求实施补救、支付违约金。
7.2 托运人/订舱人错误申报、不正确申报、瞒报及或单证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青岛中货有权拒绝接受其订舱委托或者撤回订舱确认、将其列入不诚信客户名单,并按500USD/票加收违约金。
7.3 货物装载于集装箱后,如果发现瞒报,或者装箱、货物积载/隔离/系固/帮扎、货物包装、标签、标志、标记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被承运人拒绝装运,除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外,按500.00USD/票支付违约金。
7.4 货物装载于集装箱后,发生危险或者可能发生危险而被政府当局、码头、承运人等有关方进行处置的,托运人/订舱人应迅速提供应急措施/方案,积极协助青岛中货/承运人消除安全隐患,并提供足额现金担保/银行担保,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7.5 货物已经装船但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而被承运人/青岛中货拒绝继续运输的,托运人/订舱人自负风险/责任及费用采取补救措施后承运人同意继续接运的,在补交1000.00USD/TEU手续费后,青岛中货将继续完成出运手续。
7.6 发生以上情形时,青岛中货并代表码头、承运人等有关方在没有获得托运人/订舱人的有效担保并收取违约金前有权留置货物或者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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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生效时间 |
| 8.1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
9 其他 |
9.1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青岛中货。
9.2 附:危险品订舱申请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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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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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订舱申请格式
(DANGEROUS GOODS BOOKING APPLICATION LIS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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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Reference Number/CSO Number:
2) Name and Voyage Number of Vessel:
3) Place of Receipt:
4) Port of Loading:
5) Port of Transshipment(if necessary):
6) Name & Voyage of Transshipment(if necessary):
7) Port of Discharge:
8) Port of Delivery:
9) Type, Size and Number of Containers:
10)Proper Shipping Name(as named in IMDG code):
11)Commodity(Correct Technical Name):
12)State of Aggregate(S=solid, L=liquid, G=gas,V=viscous):
13)IMO CLASS/UNNO/IMDG Packaging Group:
14)Number & Type of Inner Package/Package Code:
15)Number & Type of Outer Package/Package Code:
16)Quantity(Gross Weight/Net Weight):
17)Net Explosive Content:
18)Net Explosive Quantity:
19)Subsidiary Risk(s):
20)Flash Point(for IMDG Class 3 or Subsidiary risk 3):
21)SADT(Self-accelerating Decomposition Temperature):
22)Marine Pollutant(N=no, P=Marine Pollutant, PP=Severe MP):
23)EMS (Emergency Schedule No./F=fire schedule, S=spillage schedule)):
24)Limited Quantity(Yes or No):
25)Emergency Response Telephone Number(as required by regulations):
25)Other Special Requi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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